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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11-03-23 10:28  来源:  字体:  打印

  2.范围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主体

  (1)业主(建设单位)

  (2)承包商(施工单位)

  4.承保损失

  (1)物质损失部分

  (1)第三者责任部分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强制)

  1.投保人

  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2.被保险人

  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3.保险期限

  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5.责任免除(6条)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口、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成或施工期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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