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二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信机房。
(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8)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
(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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