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8)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变配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变配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层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的地面150~300mm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变配电所的可能性;
(12)高层建筑的变配电所。宜设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l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13)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物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物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所,如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宜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层,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均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14)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的变电所,可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两旁;
(15)注意对公用通讯设施的抗干扰措施;
(16)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晶流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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