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建筑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3)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十、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
(1)一类防火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防火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结构体内,其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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