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信号显示装置
信息显示装置,仅指在大型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计时记分及动态显示装置。
(1)体育馆(场)应设置电视转播、计时记分等显示装置。
(2)民用航空港、中等以上城市火车站、大城市的港口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班次动态显示牌。
(3)大型商业、金融营业厅、宜设置商品、金融信号显示牌。
(4)中型以上火车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民用航空港、广播电视信号大楼,以及其他有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宜设时钟系统。对旅游宾馆宜设世界时钟系统。母钟站宜与电话机房、广播电视机房合并设置,并应避开强烈振动、腐蚀、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公共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案,应根据使用要求,在充分衡量各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显示屏(牌)面尺寸,应根据显示装置的画面、文字功能确定。各种公共显示装置的屏(牌)面均需做无反光处理。
显示装置控制室的位置要求:
(1)体育场的控制室宜设在显示装置下面或附近,控制室与显示屏的供电室应在一个平面;体育馆的控制室应位于裁判席附近,并能观察到显示屏的显示内容;体育馆(场)控制室距显示屏的距离宜≤200m,最远不超过400m.
(2)车站、港口等的控制室宜与运营调度室相邻或在其附近。
(3)金融交易场所控制室宜与营业室、办公室相邻或贴近,也可与计算机室共用房间。
LED显示系统控制室的环境条件要求,应按照计算机房的基本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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