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属于消防照明设施,备用照明应根据不同的场所要求区分其负荷性质。
3.应急照明的照度和设置
(1)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l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
(2)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3)用于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水平,如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室或通信机房等;用于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10%一50%,如餐厅、营业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处。
(4)影院、剧场、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口,应装设指示灯。
(5)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4.值班照明
在重要的车间和场所或有重要关键设备的厂房、重要的仓库等处设置作为值班时一般观察用的照明称为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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