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和租赁的关系
1、出让和租赁的法律依据。根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让、租赁(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称年租制)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法定方式,各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不应强行取消一种,或全面推行另一种。年租制作为出让的重要补充方式,在一些地方的工业用地中已经采用,但对于商品住宅用地则不适宜,仍应采用出让方式。
2、出让与租赁的区别与内在关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出让土地价款(地价),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含配套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土地纯收益),其中出让金占地价款的25%左右
出让和年租制相比,其主要差别在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收取出让金的方式不同,出让方式在取得使用权前应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出让金),与此相应,使用者获得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年租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同样要先付清土地征用、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含配套费),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折现按年支付,出让金与年租金在经济上应当相均衡。出让金与年租金的关系类似于银行存款和年利息的关系,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式中:P——出让金,a——年租金,r——还原利率,n——出让年期。
由于出让金没有付清,要按年支付,因此,采用年租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承租土地使用权,受一定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都是土地出让的法定方式,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在政府供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四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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