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3、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因此,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一致。
三种有偿使用方式的适用范围
1、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的适用范围。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价值形态的资本金或股本金,国家以出资人或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根据股权比例和经营情况分享经营收益,因此,对这种特殊的土地配置方式应当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企业必须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
2、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出让方式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对所有土地和产业类型都适用。
3、租赁方式的适用范围。租赁方式同样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是出让方式的重要补充,除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外,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可采用出让,也可采用租赁方式。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