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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16)

2011-04-18 10:4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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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公民私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比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等。这类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文艺、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医学会、中国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其依法被撤消、解散气宣告破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终止后,原有的主体资格即被消灭。但法人终止后,在依法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清算完毕之日,法人的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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