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且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自然性质的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别,导致法人不得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以生命、亲属、健康为前提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以肉体为前提的人身权。
(2)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有关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的股东的限制,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的权利的限制等。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在我国,各种类型的法人都是为了一定的社会职能而成立的。每个法人的目的不同,章程不同,其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范围也不同。因此,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自身目的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虽然和公民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两者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比较而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法人有权利能力,必有行为能力,二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又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的发生与享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分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罔是一致的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过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的意思。法人的团体意思是其成员意思的综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则一般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于法人本身的行为。
(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于公平理念,也应当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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