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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18)

2011-04-18 10:4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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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产组织体,开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指为了法人的成立而进行的筹组、创办的活动。成立必须经过设立,但设立未必都导致法人的成立。

  (一)企业法人的成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凡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设立的条件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分述如下: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而言,具备一定的资金,才能适应和完成其设立的目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无;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无;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无;咨询服务性的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无;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无;国家法律对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门 规定的按其规定。

  2.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法律规定设立某些企业法人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批的,必须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这种做法被称作行政许可主义,也即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者审核批准。

  3.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依法向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设立程序中,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该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有三种规定:第一种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二种作法,为特许主义,即法人的成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无首的许可。第三种为行政许可主义。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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