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二是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劳动等部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其清算组织的成员还应包括该企业审批部门的代表。清算组织,是从事法人清算活动的组织,如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等。
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民事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根据传统民法,民事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积极地参加民事活动,法律也对其给予了一定的权利。
1.合伙组织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代表人。它不是法人,而是其他组织。
2.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被关闭、撤销企业的清算组织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如某些学术团体、专业人员组成的协会。
4.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
5.经一定主管机关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单位
6.外资企业中除具备我国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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