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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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23)

2011-04-18 10:5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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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

  (一)合伙概念和特征

  关于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了规定,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飞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由此可见,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的联合 组成合伙的个人不受彼此之间有无特定的人身关系的限制,共同的目的和利益将他们联合在一起。

  2.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合伙从本质上是一种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组成合伙关系。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3.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出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合伙财产形成的途径。至于出资的种类、数量,合伙人可以协商确定。投资的种类,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投资额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具有的共同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又要共同进行决策和经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也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也视为合伙人。

  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组织的团体人格是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密切联系的,合伙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因此,当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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