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把手负总责:《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3]31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土地执法问责制:问责主要是对地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当地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去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协调裁决的范围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在程序设定上,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地使用权
1、定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30年,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的2/3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农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同主体取得不一样;四荒土地鼓励开发利用(可招、拍、协议);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4、承包土地的调整:2/3村民或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5、农地使用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部分处分权;可依法继承;
6、四荒:须按约定或达到一定转让条件方能转让;办理登记的,经发包方书面证明同意的,可以抵押;
7、农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闲置耕地,2年以上的,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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