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是指我国必须确保18亿亩耕地保有量。这是被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守住的一条红线,并将分解到各省(区、市),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土地调控:是指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2004年初,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国土资源部门是宏观管理,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明确要求要把土地“闸门”,从此土地管理纳入宏观调控范畴。
调控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
调控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释放的总量和速度,调整新增建设用地结构。
调控的手段: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行政手段,土地执法监督检查等法律手段,以及调整土地价、税、费等经济手段。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国家土地督察:是指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察检查职责,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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