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伙的债务
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行为;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履行债务的担保或者说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以及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里的清偿责任,是无限责任,也即合伙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包括其全部个人财产。这是由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的。法律对于合伙的出资没有最低限额,对出资的方式也无具体的限制,如果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和在合伙存续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则势必大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可能性,进而妨害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不受合伙人对合伙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债权人可以对全体合伙人当中的任一个、任几个同时或者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者一部债务的请求。这种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对合伙债务而言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第二,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对外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由合伙人自行协商,但合伙人不得以内部协议为理由而免除外部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的这一项代位求偿权,使合伙人之间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外部的连带之债转化成为内部的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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