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物、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当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1.合伙投入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一般来说,合伙人出资往往直接构成合伙人共有财产,而且出资一般情况下都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但是不以所有权为出资而形成共有财产或者虽有出资而不直接形成共有财产的情形也存在。但无论如何,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部分财产,既不归原出资人所有,也不能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混淆,而是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依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共有财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随意分出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原则,合伙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合伙经营决策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每一合伙人都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当中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负责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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