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25)

2011-04-18 10:5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物、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当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1.合伙投入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一般来说,合伙人出资往往直接构成合伙人共有财产,而且出资一般情况下都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但是不以所有权为出资而形成共有财产或者虽有出资而不直接形成共有财产的情形也存在。但无论如何,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部分财产,既不归原出资人所有,也不能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混淆,而是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依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共有财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随意分出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原则,合伙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合伙经营决策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每一合伙人都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当中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负责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