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拆迁安置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78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六)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证的手续。
(七)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准备,平整场地、实现水通、电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变成可供建设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筑用地。
(八)施工招标、投标
(九)申领开工证,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建筑法第7条规定申领开工证应由业主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办理。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发布71号令。其中第二条规定: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300㎡以下可不领)。
申领开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定好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带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大型工程有保证施工三个月需要的施工图即可开工(97建设部352号文);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资金已落实。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内资金、开发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利用外资。在开发项目的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已收购楼款,在商品房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酷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购房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50%时,可再收。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证明、保函或担保;
·国家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已委托了监理;
·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规定:开工证的有效期是3个月,过期作废,可以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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