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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知识民法一至十六章笔记(7)

2011-07-01 16:3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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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的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3、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4、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六、代理掌握的内容:

  掌握的内容: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类型:以代理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的概念: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5、无权代理的特征:

  6、无权代理的类型:未经授权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7、代理权行使原则: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熟悉的内容:

  1、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2、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本人知道他人以相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5、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我国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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