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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知识民法一至十六章笔记(6)

2011-07-01 16:3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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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民事法律行为:

  掌握的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民事法律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所构成,也可以是包含两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的分类:按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按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分:单务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按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诺成性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条件的特点):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期限的特点):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时,具有意定性;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8、意思表示的概念:

  9、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1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1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1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

  1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1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1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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