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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2011-07-26 1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签署的《关于加强进出口监管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合作备忘录》精神,进一步强化口岸监管,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贸易和物流便利化,交通运输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就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促进口岸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电子闸口管理等执法联动和便利运输机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合力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均是口岸职能部门,近年来通过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有力地推进了电子口岸建设,在口岸建设和监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合力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是两部门深化合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效率和检验检疫口岸把关服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口岸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我国口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运输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运输和物流企业疏导近期油价等成本上涨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二、推进运输和物流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应用中,严格采用和执行集装箱运输等国家信息标准,为信息共享共用提供保障。加强口岸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旅客相关电子报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和便利运输的要求,及时提交实际工作中相关需求和建议,加快货运和集拼汇总报文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共同推进运输和物流信息标准体系的完善。

  三、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和机制

  充分运用EDI(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发挥交通电子口岸和港航EDI中心的作用,建立部门间数据交换平台,联合制定部门间电子口岸数据交换标准与工作流程,通过出入境舱单、运单、作业流程等信息与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海事监管信息的交换,实现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旅客及口岸服务单位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推进口岸监管信息平台、多式联运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共信息服务,进一步提升口岸监管能力、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完善电子闸口管理模式

  未建立电子闸口放行管理模式的,要在港区码头作业系统增加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指令控制,对经检验检疫放行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及集装箱等,通过数据交换,经交通电子口岸或港航EDI中心向码头作业系统发送放行指令,尽快实现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管理。在电子闸口管理实施初期,原有模式并行使用,并加强系统运行管理,避免和及时消除因网络中断、衔接不畅等异常情况带来的影响。已经建立电子闸口管理模式的,要不断完善功能,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放行效率。

  五、务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联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合作,在口岸港区联合开展电子闸口、监管场地建设。同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快推行进境货物快速查验系统(海港版)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口岸物流便利化水平和监管能力。

  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推进国际船舶电子联合检验系统的应用示范。在上海、宁波、厦门港开展国际船舶电子联合检验示范工程建设,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便利运输委员会确定的便利运输表格的电子报文格式,实现便利运输表格的电子化管理以及企业一次录入和多个口岸管理部门共享共用的功能。

  六、完善保障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着力抓好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好推进口岸信息共享和电子闸口建设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当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示范工程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督促、管理和指导,务实推进。以上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工程进展情况。2011年的进展情况于2011年12月底前报送。

  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

  水运局,电话:010-65292677,传真:010-65292638;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2720,传真:010-65292764;海事局,电话:010-65292862,传真:010-65292875.

  国家质检总局:

  通关业务司,电话:010-82261787,传真:010-82260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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