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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08-18 0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党[2011]40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保障,是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条例》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按照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和工作内容,促进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根据《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贯彻实施办法》,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组织机构设置和党务干部配置

  (一)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委员一般为15至19人,最多不超过21人,常委数不超过委员的一半。

  (二)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3人以上7人以下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等。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较长,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

  (四)各单位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要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党委、总支、支部通过选举产生。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人选,纪委委员及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直属党委常委报部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委员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常委人选,经部党组审查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

  (五)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部党组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沟通后,由直属机关党委提出任免请示,报工委审批、任免。不涉及级别变动和单位之间调配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由所在党组织提出任免请示,报直属机关党委,由直属机关党委审批、任免;涉及级别变动和单位之间调配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班子成员)在任期内调整,由人事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任免。

  (六)部机关各司局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司局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非党人员时,应当由党员行政副职兼任。副书记一般由各司局综合处党员负责人兼任,综合处负责人为非党人员时,可由同级别其他党员兼任。

  (七)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设立党总支、支部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非党人员时,应当由党员行政副职兼任。应当在本单位行政办公室、社团秘书处配备1名专(兼)职党务干部,负责日常党务工作。

  (八)部直属单位设立党委的,党委书记可由本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或由同级别党员领导干部专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从事党的工作的副书记,由本单位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一般应当设立党委办公室,设主任1人(职级与本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同),配备1-2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员较少的单位,党委办公室可与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或人事部门)合并办公,但要明确1名以党务工作为主的负责人,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九)设立党委的部直属单位应当设立同级纪委,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纪委由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3至5人。纪委书记应当由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纪委书记不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的,应当为党委委员。

  (十)社团党委原则上要配备专职或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配备专职或以党务工作为主的兼职党务干部,有条件的要设立工作部门。

  (十一)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二、党组织基本职责

  (一)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落实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紧紧围绕部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及重要部署开展党的工作。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诉求,反映意见,维护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推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8、做好本单位统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

  9、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除履行以上基本职责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履行好以下职责:

  直属机关党委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加强对直属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对落实党建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助部党组管理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司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部党组中心组学习、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服务工作。

  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履行职责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做好各项工作。

  社团党委和各社团党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和监督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参与考核及任用有关工作,支持社团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二)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一)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各项要求,不断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大力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放在首位,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充分发挥中心组学习的龙头表率作用。坚持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上下功夫,在加强党的建设上下功夫,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上下功夫。每年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中心组集中学习应不少于8天,遇有重要内容随时组织学习。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每个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安排1名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党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建立严格的党员学习教育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司要及时对各单位中心组及中心组成员学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学习时间、内容的落实情况,规定学习内容理解掌握的情况,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的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坚持总结通报制度,中心组每年年底要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各单位中心组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和人事司,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和人事司汇总后以适当形式通报。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联系实际、注重实践、务求实效。以“强化责任,服务民生,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服务中心工作,促进队伍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充分利用现有活动载体,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广泛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创新活动方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积极培育、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以建“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做“五带头”共产党员为目标,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强化党员的经常性管理。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建立严格的党内生活考勤和请假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着力抓好广泛征求意见、谈心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等关键环节,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双重党组织生活。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每个党员在支部或党小组会上,对照党章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基本要求,总结自己工作、学习、作风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党员进行互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四)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了解党员需求,注重为党员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做好离退休党员的服务工作,建立与因病或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定期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重点做好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送温暖”活动。定期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完善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及时落实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使每一名党员都能够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五)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重在工作一线、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培养发展党员。直属党委、总支要加强对所属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

  四、党内民主

  (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总支、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等制度,对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发展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处理、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局域网等方式向党员公开。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反映党员意愿,落实好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开设党建论坛、学习讲坛等民主讨论场所,营造党内外充分发表意见、平等讨论的氛围和环境,形成反映实情、集中智慧的机制。

  (三)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方法。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四)部直属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建立代表联系制度,通过组织代表调研、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形式,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应当与党员、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党内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了解并掌握本单位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根据党纪要求,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5、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查处群众的举报和申诉。

  6、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7、充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8、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

  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列席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和部党组以及主要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六、思想政治工作

  (一)部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针对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本单位工青妇组织或工青妇工作干部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开展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加强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党员服务,为群众服务。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定期分析人员思想状况,区分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及时掌握本单位困难职工的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扎实开展“送温暖”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谈心制度,部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及总支、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及全司同志谈一次心,副职与分管处室的全体同志谈一次心。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领导干部要结合实际,提出谈心的具体要求。

  (四)推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文风、会风,活跃机关文化生活,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干部职工中倡导修身律己、尊老爱幼、勤勉做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良好道德风尚。

  七、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一)切实做好党务干部选任工作,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选配到党务工作岗位上来。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人事、党务部门要把专兼职党务干部做好党的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年龄一般要符合能任满一届的要求。

  (三)有计划地对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专(兼)职党务干部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轮训。对新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时,应统筹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对于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5年轮训一次的要求,分期分批安排参加党校脱产学习。

  (四)推进党务工作人员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部直属机关党委要会同人事司,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规划和措施,积极推进交流工作。基层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有计划地挑选司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八、对党建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部党组把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直属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直属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直属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部党组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直属机关党的活动。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并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党建工作。

  (二)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完善党建工作定期汇报制度,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部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部党组成员在听取分管单位综合性工作情况汇报时,要同时了解党建工作的情况;部直属机关党委定期听取司局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发挥党组织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拟任处、司级职务的党员,都要经所在支部党员评议,党支部提出建议;党员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进行正式任职考核,要接受所在支部党员评议。人事司和直属机关党委要派人参加评议会议。选拔任用司、处级领导干部时,人事司要征求部直属机关党委的意见。要建立党建工作考评制度,着重考核领导干部抓党建、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机关作风转变、保证中心任务完成,以及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方面的情况。

  九、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我部有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部直属机关党组织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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