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主的义务
1)向承包商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和图纸,并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完全的责任;
2)承担由业主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
3)确保承包商免于承担属于承包商义务以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4)在多家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属于分阶段移交的工程情况下,业主负责办理保险;
5)按时支付承包商应得的款项,包括预付款;
6)为承包商办理各种许可,如现场占用许可,道路通行许可,材料设备进口许可,劳务进口许可等;
7)承担疏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调查费用;
8)支付超过一定限度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部份;
9)承担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特殊风险以及任何其他地区因炮弹、导弹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
10)承担因后继法规所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额。
3.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虽然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他受雇于业主,为业主代为管理工程建设,行使业主或FIDIC条款赋予他的权力,也相应承担义务。
(1)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主要有:
1)有权拒绝承包商的代表;
2)有权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称职人员;
3)有权决定工程量的增减及相关费用;有权决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有权确定费率;
4)有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因业主违约而导致承包商停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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