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权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包括已掩埋覆盖的隐蔽工程;
6)如果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复缺陷或拒绝验收工程;
7)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8)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紧急措施;
9)审核批准承包商的工程报表的权力属于监理工程师,付款证书由监理工程师开出;
10)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虽然其决定不是最终的。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聘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除了必须履行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其作为承包商的工程监理人而尽的职责,FIDIC条款针对监理工程师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中的职责规定了以下义务:
1)必须根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力进行工作;
2)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
3)应虚心听取业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干事实作出决定;
4)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时,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5)应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
6)应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
7)应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的延长或压缩;
8)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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