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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学习资料:与发包和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2011-09-06 12:05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区别于其它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第二,实施了建设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就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除了民法、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的民事责任以外,结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与承包过程中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

  1)因合同无效引起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有: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转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无效。

  因中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任何一连带责任债务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特殊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时,才能适用连带责任。《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规定了三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A.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活动中因违法发包或承包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律,对此需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违法人的刑事责任,

  如《建筑法》第6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68条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同情节下,因为上述严重违反建筑法和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诈骗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等。

  3)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活动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法律主体违反发包承包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招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建筑法》关于违法发包承包的行政责任有:

  ①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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