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6 11: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1、承包人在具备验收条件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竣工资料。
2、监理人收到报告后审核其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受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应在受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验收。
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通过监理人将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接收证书,发给承包人。从此发包人接收了工程,并承担起工程照管的责任。
5、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但提出修整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受证书。修整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向承包人发布工程接受证书。
6、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受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7、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
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验收的除外。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