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地基变形验算
对于大量中小型建筑来说,在满足按承载力计算的要求之后,不一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表7-17对二级建筑物中某些常用的建筑类型,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层的情况,列出了不必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
但是,一级建筑物和不属表7-17范围的二级建筑物,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二级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某些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不高,但在生产工艺上或正常使用方面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厂房、试验室或构筑物;在基础及其附近有大量填土或地面堆载;相邻基础的荷载差异较大或距离过近的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物等,必须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要求地基的变形值在允许的范围内,即s≤〔s〕(7-25)
式中s——建筑物地基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变形,mm;
〔s〕——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mm。
如果地基变形验算不符合要求,则应通过改变基础类型或尺寸、采取减弱不均匀沉降危害措施、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等方法来解决。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一般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地基不均匀、建筑物荷载差异大或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2)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控制。
(3)必要时应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论和施工顺序。就一般建筑而言,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已接近最终沉降量;对于低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20%~50%;对于高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20%.
必须指出,地基的变形计算,目前还比较粗略。至于地基变形的允许值则更难准确确定。我国规范根据对各类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的分析综合和对某些结构附加内力的计算,以及参考一些国外资料,提出了地基变形的允许值。对表中未包括的其它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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