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
(一)关于民法的起源
“民法”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e),其内容则来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jus gentium)。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古罗马早期,把调整本国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叫做“市民法”,而称调整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万民法”。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四部法律,后世学者称这四部法律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市民法一词,遂成为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例题1:现代民法的基础是( )。
A.万民法
B.罗马法
C.公民法
D.市民法
答案:B
解析: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
例题2: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 )是民法的语源。
A.市民法
B.万民法
C.人民法
D.公民法
答案:A
解析: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
(二)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需要和具备的民法在内容、体例上均有许多差异,但在调整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关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由此,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债与合同制度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内容。
注: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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