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净化系统管道跨道路、铁路高空敷设时,管道底部的高度应符合交通运输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的要求,并留有一定的高度。
8.管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9.管线综合布置其相互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原则处理:①压力管让自流管②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③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④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⑤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⑥新建的让现有的;⑦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10.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11.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②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③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其他管道上面;④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⑤腐蚀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线下面;⑥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12.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13.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
14.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15.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有关规定。
16.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机料压力管道共沟;②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应位于其上面;③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④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化学品及毒性化学品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⑤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17.地上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②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③有利厂容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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