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1)应按分项、检验批在施工前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2)工程变更一定要有联系单并经确认;
(3)工程测量应符合中前编制控制方案、测量点在妥善保护;
(4)材料采购一定要在合格名录中,进场必须验证,并经监理确认;
(5)材料搬运、储存应符合规定,并建立规范;
(6)现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应进行标识;
(7)机械设备应按计划调配,并满足施工需求,对操作人员应进行资格确认,持证上岗;
(8)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工序控制:
a)人员持证上岗;
b)按操作规程(企标)、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c)工序检验、试验应符合规范要求,对不符合应进行及时处理;
d)管理人员应作好施工工序记录。
(10)特殊过程、指定控制点应按预先编制作业指导书实施。
(11)对成品、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保护。
(12)对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4)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才能交付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竣工验收时查出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
(4)相关人员应在验收文件签字;
(5)应按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撤离现场。
5)质量持续改进
(1)应对项目进行评价,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选定解决办法;
(2)对验证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3)对不合格品返修后应重新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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