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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行政行为概述

2011-11-08 11:04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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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一项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与被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即行政主体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其所作出的行为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活动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有利的影响,如给行政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提供行政物质帮助等,也包括不利的影响,如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等。并非行政主体所有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都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如那些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换言之,行政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执行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现代行政管理纷繁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事项的行政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等作出判断。当然,裁量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即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接触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可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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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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