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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个股权转让限制浅析(1)

2011-12-12 11:5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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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有何新的规定?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公司法》中的表述如下: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费,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而新的《公司法》则做如下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愿转让其出资情况下,出资转让的限制及优先购买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出资,通常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其他股东同意;二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这两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就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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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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