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值税
1定义: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依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4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6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和汽车)。
(4)营业税
1定义: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中的主体税种。
2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3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索道运输、缆车运输、装卸搬运等。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5)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培训业务、游览场所门票。
6)娱乐业:歌舞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游艺场所等。
7)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仓储业、代理业、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着作权。
9)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
4补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价外费用。此外,计税依据还有特殊规定:如对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等。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