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一种非商业性信贷。只要是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国,都可以按照规定借入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要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低,是发展中国家重要的筹资渠道。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我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外国政府贷款的用途是一样的。
(5)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一国境内机构向境外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及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的借款以及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商业贷款一般手续简便、附加条件少,但期限短,利率随行就市,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较大。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进口设备。
(6)外债的负担与限度
外债收入来源于国外,是债权国与债务国国家间的债务关系,过多的外债债务会引起外债风险,影响一国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各国政府必须从本国偿债能力的角度来全面考虑负担问题。一国的外债负担实质是政府的负担问题,外债的限度来源于外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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