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资格的市场管理
1)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也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2)政府对承担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注册职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的不得从事,包括不得私自挂靠设计业务。(属性的唯一性)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私自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承接的业务。
5)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在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如在境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或合营进行勘察、设计。
(3)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1)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职责,对勘察、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理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3)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定期发布有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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