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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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辅导教材(18)

2011-12-02 11:0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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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掌握)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管理

  (1)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必需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概(预)算总投资额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筹措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2)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项目资本金、债务融资、证券市场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资金、或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外国资本金(BOT)和国内外银行贷款。

  (3)建设项目前期,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建设项目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考虑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合理水平,确定资本金筹集方案,确保建设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

  (4)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保证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5)国外银行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应有有关部门的批准,相关银行应出具贷款承诺(函)意向书等,以保证项目进入实施阶段能够按计划、按工程进度及时借人资金。

  (6)条件成熟时,建设项目在证券市场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股票筹集资金。

  (7)政府安排的国债专项资金和财政性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4.4.4(掌握)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管理

  (1)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

  ·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在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前,经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需的施工准备费用;

  ·已列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在未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2)财会部门支付建设资金必须符合的程序

  ·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会计人员对价款结算手续的完备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

  (3)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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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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