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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2011-12-09 17:15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藏建规函〔2011〕150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十二五”时期,随着中央对我区投资力度及对口援助力度的加大,我区城乡建设即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为适应我区各地城镇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区内很多城镇开始编制近期至2015年、规划期末至2030年的城镇总体规划。为进一步规范本轮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切实提高规划修编的质量和效率,特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当地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直接关系城镇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城镇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区各地现行的城镇总体规划,多数是2005年前编制和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修改工作滞后、不适应城镇的快速发展需要,影响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已成为各地普遍面临的问题。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是增强城镇竞争力、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长远需要。各地(市)要严格履行规划编制、修改法定程序,维护城镇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逐步建立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评估-修正-提高的动态循环机制,在现行总体规划不能适应城镇发展需求时,及时启动城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适时调整或优化现行总体规划,切实提高城镇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动态适应能力。

  二、明确城镇总体规划修编范围,按期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各地(市)规划年限已到期或城镇建设发展条件有重大变化,发展空间、用地布局及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存在较大矛盾,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城镇均应纳入本轮城镇总体规划修编范围。近期各地(市)应对本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梳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所在地(市)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修编工作计划应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我厅。凡未列入修编工作计划的城镇,我厅原则上不予受理其规划修编成果的行政审批及技术审查。本轮修编原则上应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8月底前完成规划成果的报批、审批工作。

  三、加强规划修编前期论证,切实做好城镇总体规划修编评估工作

  拟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实施评估报告。实施评估报告应对现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价,阐明不适应城镇发展需要的内容和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并针对城镇发展的新情况和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规划的意见和建议。规划组织编制单位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城镇防灾减灾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评估报告及专题论证报告应随规划修编请示一并上报。

  四、明确规划修编的指导原则,突出规划修编的重点内容

  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体现“低碳、生态、人文、科技”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中心城区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完善对我区丰富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保障城镇的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为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规划修编要与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指标上限。要注意防止借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扩大城镇规模、随意否定现有规划及为项目实施随意调整规划的倾向。要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尤其要降低城镇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比例,避免大面积圈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集中紧凑布局,规划建设节能省地型城镇。

  总体规划修编应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创新理念,改进方法,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城镇建设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切实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借规划修编搞大拆大建,对近年修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类房屋建筑应尽可能的予以保留,对于影响城镇规划,需要搬迁、拆除的设施应进行充分论证。为保障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项目的落地实施,此次规划修编要充分征求各级相关行业部门意见,为各行业部门实施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并留有发展余地。各地要结合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一并报批,规划编制深度要满足国家规定要求,规划期限要与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一致,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制定分期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开发时序,使其真正成为城镇近期建设的依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中心地区、近期建设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及其他重要控制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优先编制。对于近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困难的城镇,在总体规划修编当中要切实提高各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深度,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五、规范规划成果的编制,严格修编成果的报批

  各地(市)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修编工作。区外规划编制单位进藏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资质备案手续。在修编过程中,要加强前期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注重新技术的应用,注重规划方案的比选,切实保障规划成果的科学合理。各地(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上报规划成果,保证成果的规范、完整。编制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等有关要求。各修编城镇应依法适时报请我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及相关行政审查,其中国务院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应报请建设部组织审查;行署所在地城镇及县城城镇总体规划报请我厅组织审查。具体上报要求以《西藏自治区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为准。

  六、加强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市)要高度重视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行署(政府)汇报,争取行署(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当地行署(政府)领导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发挥地(市)城镇规划委员会和专家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修编工作。凡应依法进行总体规划修编而未修编的城镇,我厅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当地行署(政府)按法定程序开展修编工作,并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因城镇总体规划过期或城镇总体规划用地选址、用地性质与建设项目拟选址不符,导致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项目无法落地安排的,由当地行署(政府)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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