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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2]第24号

2012-05-21 1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人:辽宁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恒

  单位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汇友花园1402室

辽宁恒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0日,由丹东市鑫欣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丹东市“城市丽景小区”15#楼施工现场,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塔机折断事故,造成6人死亡。你单位在承担“城市丽景小区”15#楼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2年4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2]第15号),并于2012年4月27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单位的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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