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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2012-06-02 13:5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打印】【我要纠错】

  建金函〔2012〕506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意见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291号)的工作部署要求,本单位学习贯彻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整改情况。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查情况。管理中心内部各部门、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依据承担的职能、个人岗位职责,开展自查、互查和集中排查风险隐患情况以及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内部管理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议事规则、重要事项决策、干部任免和人员录用、大额资金使用和调拨,以及建立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交流、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的执行情况;设置独立的内审稽核部门及业务开展情况。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工作实际编制的业务流程和岗位风险防控工作手册、修订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包括信息化防控方面的执行以及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依据和检查范围

  (一)检查依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规定。

  (二)检查范围。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行业分中心,同时抽查被检查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含县级分中心)1至2个,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关联的商业银行和有关单位。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实行各地自查和省检查相结合。省检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织,并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若干个检查组进行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自查情况、有关规章制度、档案材料等,以及察看具体业务操作执行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等方式。

  (二)检查时间。自查时间由各地安排,原则上于2012年6月底前结束。省组织检查的具体时间、城市及行程安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查找和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有效化解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认真准备。管理中心、分中心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整理相关规章制度和资料,并将本单位自查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提交检查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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