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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安全生产责任制(1)

2012-07-25 17:36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理解,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就是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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