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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7-24 11:0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科〔2012〕14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发布、管理及验收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强化自主创新,集成科技资源,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征集、初审、推荐与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相关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并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

  (五)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推荐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科技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所有提交申报的科技项目均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库,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列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目录的,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分专业评审。

  第九条 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从项目先进性、立项必要性、项目可实施性、成果转化的可能性、实施的风险性等方面来细化分值,严格量分,并对项目整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专家须独立填写评审表格,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四章  发布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发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目录,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计划项目申报书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或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下年度限制推荐。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各类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实施成效突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中央驻皖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验收依据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和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二十四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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