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附录E确定,并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设置卫生设施。
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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