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①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②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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