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要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通知明确,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根据规定,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2009年6月9日强调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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