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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法律依据

2012-08-14 19:52  来源:  字体:  打印

  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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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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