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
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内容也不尽相同。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有如下规定: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能提供的有关凭证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已经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①已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③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④根据现时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⑤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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