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2、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3、近因原则
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足以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获得全部的、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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