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爆炸危险分区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分区。
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1)释放源
(2)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
o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
o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
o非0区、1区和2区的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3.2 爆炸性粉尘环境及火灾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1)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o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区域划分为10区;
o有时将积留下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区域划分为11区;
o除10区和11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
(2)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o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划分为21区;
o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划分为22区;
o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划分为23区;
o除21区、22区和23区以外的环境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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