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高处作业分级
4.1 高处作业概念《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
o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o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差,称为基础高度。
4.2 高处作业分级
根据作业高度和引起坠落原因不同,高处作业有A、B两种分类法,分为四个区域、四个级别。
四个区域对应的作业高度是:
o2~5mo>5~15mo>15~30mo>30m
四个级别是:
oⅠ级oⅡ级oⅢ级oⅣ级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①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以上;
②《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中规定的Ⅱ级以上高温环境;
③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④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⑤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⑥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的带电体;
⑦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⑧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⑨超过标准《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12330-91)规定的搬运。
在高处作业分级时,如不存在上述九条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采用A类法分级;如果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B类法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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