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称,是一个国家人地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
包括:①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是社会制度的根本制度之一。②土地使用制:对土地使用的程序、形式、条件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③土地管理制:国家对全国或某一区域的土地,在宏观上进行监督、管理、调控的机制、制度、手段的综合。实施单位:中央、各级地方政府。
(二)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①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②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
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农村中的国有土地还有: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②③国家、国营农林渔场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④国家拨给农村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现行土地使用制的基本格局:①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申请批准后,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行情补交出让金;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已经使用的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②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 / 3 以上成员或者2 / 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 / 3 以上成员或者2 / 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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